开心宝贝卡(A款)(JS120元)

2016-01-15 13:57:17

开心宝贝卡(A款)(JS120元)

投保(激活)方式:

网站激活:请登陆http://www.e-chinalife.com/selfcard选择“网上激活”,然后按照提示完成激活。

开心宝贝卡(A款)采用《国寿学生儿童伤残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国寿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A型)利益条款》、《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2013版)利益条款》、《国寿附加学生儿童疾病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短期保险基本条款》。

投保范围:

凡年龄在222周岁,身体健康的学生、儿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如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投保人(激活人)与被保险人须为同一人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若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而未满18周岁的,投保人(激活人)须为被保险人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若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投保人(激活人)仅能为被保险人的父母,否则将影响您的保险利益

如您曾患听力、视力、语言、咀嚼、智力障碍,或患有脊柱、胸廓畸形,四肢、手、足、指、趾残缺,请勿通过本卡投保。

                      保险金额:

            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额  20000

            重大疾病保险金额     20000

            意外伤害门诊医疗保险金额 5000

            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 5000

            疾病住院或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额  5000

注:每一被保险人限投1份,多投无效。

特别约定:

1、若被保险人参加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本合同《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2013版)利益条款》意外伤害门诊医疗保险金免赔额为50元,给付比例为100%;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免赔额为100元,给付比例为90%。《国寿附加学生儿童疾病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等待期为90天,住院医疗保险金和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免赔额为100元,住院医疗保险金和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在扣除免赔额后分级累计、比例给付,其中免赔额至1000元部分,给付比例为60%1000元以上(不含本数)至3000元部分,给付比例为70%3000元以上(不含本数)至5000元部分,给付比例为80%

若被保险人未参加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本合同《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2013版)利益条款》意外伤害门诊医疗保险金免赔额为100元,给付比例为90%;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免赔额为100元,给付比例为80%。《国寿附加学生儿童疾病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等待期为90天,住院医疗保险金和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免赔额为200元,住院医疗保险金和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在扣除免赔额后分级累计、比例给付,其中免赔额至1000元部分,给付比例为50%1000元以上(不含本数)至3000元部分,给付比例为60%3000元以上(不含本数)至5000元部分,给付比例为70%

2、本卡《国寿附加学生儿童疾病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特定门诊:指依照江苏省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大病门诊等特殊疾病门诊。

保险费:

120

保险期间:

1.本卡保险期间为1年,保险合同生效日可在投保(激活)时指定,但不能早于投保激活日的次日,且不能于投保激活日之后30 日。

2.本卡最后投保(激活)日期为20  年 月 日,逾期无效。

《国寿学生儿童伤残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简介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二、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十、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简介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三十日后(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续保保险期间内不受前述三十日的限制),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不受前述三十日的限制。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斗殴、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2013版)利益条款》简介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住院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的,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连续九十日为限。

本公司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门诊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门诊诊疗的,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门诊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门诊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比例给付门诊医疗保险金。门诊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门诊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门诊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连续十五日为限。

本公司给付的门诊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门诊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门诊医疗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三、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

四、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五、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疾病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简介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续保保险期间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患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或特定门诊诊疗,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对被保险人累计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或特定门诊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或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等待期、住院医疗保险金和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特定门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九十日为限。

   本公司给付的住院和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之和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住院或特定门诊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被保险人对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已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残疾的治疗;

三、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四、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

五、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

六、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

七、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八、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短期保险基本条款》

请登陆http://www.e-chinalife.com/selfcard查询。

明确提示:

1.本卡供您投保(激活)使用,您需要在本卡规定的最后投保(激活)日期之前按照本卡所提供的方式进行投保(激活),保险合同生效后方能享受保险保障。

2.若发生保险事故,受益人需凭身份证明、本卡、相关出险证明和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理赔手续。本保险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除身故保险金外的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报案电话:95519

3.您投保(激活)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4.投保人(激活人)在投保(激活)成功后可登陆中国人寿网站http://www.e-chinalife.com/selfcard或致电中国人寿客户服务电话95519,查询保单信息。

5.本激活卡须由投保人本人完成激活流程,一切凭本激活卡密码完成的激活流程,本公司均视为投保人本人行为,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投保人本人承担;投保人在投保(激活)时须确保“投保人本人已阅读本激活卡内容和条款内容,保险公司已对条款内容履行了说明义务,并对责任免除条款、特别约定条款、职业除外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投保人本人愿意接受并遵守相关内容,自愿投保。”

6.本卡未尽事宜以《国寿学生儿童伤残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国寿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A型)利益条款》、《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2013版)利益条款》、《国寿附加学生儿童疾病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为准,投保人(激活人)请登陆http://www.e-chinalife.com/selfcard,在“相关保险条款”栏目查询以上条款,投保人(激活人)在投保(激活)前应明确理解条款和投保须知。如有疑问,请致电中国人寿客户服务电话95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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